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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优秀博士引进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人才强校”战略,加大优秀博士毕业生的引进和师资补充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及学科分类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强烈的事业心及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严谨,为人正派;有较强的团结合作精神,身体健康。
(二)国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或博士后出站人员,具有良好的学科背景,学术思维活跃,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达到应聘学科或学院相应岗位聘任要求。
(三)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师资博士后以进站年龄为准。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研发机构任职3年以上,且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发展需求和各学科人才紧缺程度,对引进学科分类如下:
A类学科:博士点授权学科、博士点培育学科。
B类学科:其他学科。
二、待遇
学校设立优秀博士引进人才基金,为引进的优秀博士提供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相关待遇。
(一)安家费
10~30万元。
(二)科研启动经费
A类学科:理工科10~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5~10万元;
B类学科:理工科5~1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3~8万元。
(三)对于特别优秀的人才,可根据个人情况和学校发展需求一事一议。
三、组织领导
优秀博士引进工作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和协调,负责优秀博士引进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负责年度经费划拨和方案调整、优秀博士首聘期考核方案的审定。
成立优秀博士引进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人事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分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副校长,人事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研究生院负责人和各学科相关专家。
四、经费管理
(一)经费划拨
优秀博士引进工作实行年度经费划拨制度。人事处根据下一年度招聘计划拟定优秀博士引进人才基金预算,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在预算内预留部分专项经费用于动态调整,其余部分由人事处结合上一年度招聘情况和下一年度招聘计划制定划拨方案,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划拨至学院。学院完成当年招聘计划,剩余经费可结转至下一年度,未完成招聘计划的剩余经费予以扣减。
(二)待遇兑现
优秀博士引进待遇,由学院制定评价标准及实施方案,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学院在学校经费划拨额度和个人待遇标准范围内,经评价后,确定优秀博士享受安家费标准和科研启动经费资助金额,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报人事处备案并实施。优秀博士来校后,学校、学院与优秀博士三方签订协议,并兑现相关待遇。
五、日常管理
(一)对优秀博士实行协议管理,以协议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二)优秀博士在我校的服务期为5年。服务期内,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其提出的辞职、调动等申请。服务期满后,按学校现职人员管理。
(三)安家费分5年按月发放,科研启动经费一次性拨付。
六、首聘期考核
(一)优秀博士首聘期为3年,师资博士后在站时间计入首聘期。
(二)优秀博士来校满3年须参加首聘期考核,由学院具体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三)首聘期考核标准由学院结合本单位情况自行设立,考核应重点考察优秀博士来校后工作表现和取得的业绩成果,以协议中约定的工作任务作为考核主要依据,业绩有效时间自来校之日起计算。考核标准和方案须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人事处备案。
(四)优秀博士来校不满3年达到考核标准,可随时申请参加考核。
(五)首聘期考核合格者,纳入常规岗位聘任与考核管理,可申请聘任高级别岗位。
(六)首聘期考核不合格者,经学院同意,可申请延期考核,延期最长不超过2年,延期期间暂停安家费发放,待考核合格后予以补发。延期考核仍不合格者,学院须提出低聘、转岗或解聘意见。
七、其他
(一)师资博士后出站,已录用为我校事业编制教师,且符合我校优秀博士基本条件,可享受相应工作和生活待遇。
(二)享受学校外派科研机构待遇人员不重复享受本办法中待遇。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即实施后发布公告招聘的人员适用本办法。原《长春理工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长理工人字〔2018〕3号)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