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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吉发﹝2018﹞4号)(以下简称“18条”政策)要求,按照我省“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评定工作部署,现将我校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8条”政策人才分类目录(附件1)将人才划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部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和基础实用人才(E类)五个层次。A类人才无年龄限制;B、C、D类人才年龄一般情况不超过60周岁;E类人才不超过50周岁。
1.获得省级以上人才奖项、称号,且能够与人才分类目录中A、B、C、D类直接对应的人员,可直接申报相应类别。
2.所获得的人才奖项、称号不能够与人才分类目录直接对应,而是相当于A、B、C、D类人才的,可申报相应类别,需提供所述人才奖项、称号及其他业绩贡献证明材料。
3.2014年2月5日之后通过公开招聘或签订劳动合同来校的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可申报E类人才。
二、申报程序
由符合申报范围的人才个人提出申请,各单位对人才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报送至人事处复审后,统一上报省人社厅。
三、申报材料
(一)个人申请材料
1.《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评定申报表》2份(附件3)。
2.《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评定一览表(个人)》2份(附件4)。
3.业绩贡献证明材料册1册(无须胶装),包括:
(1)封面、目录(附件5);
(2)户口簿(护照)、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3)业绩贡献证明材料。
注:
①具有与人才分类目录中所申报类别直接对应的人才奖项、称号或学历的,上述《申请表》和《一览表》中“主要贡献或荣誉”无须填写,佐证仅提供相应人才奖项、称号或学历佐证即可。
②所获人才奖项、称号不能与人才分类目录对应,须通过评审认定的,上述《申请表》和《一览表》中“主要贡献或荣誉”应选择“受聘时间”之后取得的具有代表性的1-3个业绩成果;若成果较多,可选择近五年最具代表性的1-3个业绩成果。同时,须提供与表中所填一一对应的业绩贡献证明材料。
4.2014年2月5日之后来校人员,须同时提交《诚信协议》(附件6),承诺服务5年(含)及以上。
(二)单位提交材料
各单位除汇总报送个人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评定一览表(单位汇总)》(附件7)1份(省内、省外人才分开填报,省外指在省外或驻省中直单位学习、工作,后来校工作的人员)。
四、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审核,确保提供的业绩材料真实有效,能够客观反映人才实际情况;
(二)申请材料由各单位统一报送,不接受个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须一人一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按要求标注(附件8)。
(四)各单位须将申请人所有申报材料电子版、单位《申报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评定一览表》电子版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727296841@qq.com。
(五)所有材料请于12月27日上午下班前完成材料报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五、其他相关说明
(一)评定工作由吉林省人社厅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和相应领域专家共同组成评定组进行评定。最终评定结果以省人社厅公布的结果为准。
(二)按照人才业绩成果情况,省人社厅评定方式分为材料评定和评审认定。
1.材料评定。人才奖项或称号能够与“18条”政策人才目录直接对应的可采取材料评定,提供的材料必须为直接证明材料。
2.评审认定。不满足材料评定方式的,或提供的材料为间接证明材料的,即不能与吉林省人才目录直接对应的,将采取人才答辩、专家评审的方式认定。
联系人:马 骊 马罗丹
电 话:0431-85582304
地 址:东区办公楼206室
附件:
1.《“18条”政策人才分类目录》
2.《填表指南》
3.《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评定申报表》
4.《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评定一览表(个人)》
5.《业绩贡献证明材料册封面、目录模板》
6.《诚信协议》
7.《申报吉林省享受“18条”人才政策待遇对象评定一览表(单位汇总)》
8.报送材料档案袋封面样式
9.吉林省“18条”政策相关文件
人 事 处
2019年12月23日